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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服务保障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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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5: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服务保障工作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工作,降低档案馆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保障档案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保障工作,是指对保障档案馆正常运行的房屋维护、水电暖设施设备维护、电梯维护、空调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餐厅管理等服务保障事项进行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等活动。

第三条  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要求。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为服务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对自治区档案馆服务保障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并执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依法保障。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保障活动。

第六条  集中统一。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项目、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运行保障体制机制。

第七条  厉行节约。服务保障工作应当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调控,明确制度、计划、事项,促进管理服务规范化、均等化,保障馆日常工作开展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  提升效能。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实施计划控制,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资源配置与馆日常工作运行合理需求相匹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标准,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提升运行保障效能。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九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经费预算、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制定满足自治区档案馆服务需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拟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配置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及场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安全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服务保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职业技能资格进行审查。定期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及各类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考核、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章  房屋维护

第十四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类房屋使用和安全状况,确保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每季度巡视1次屋架、屋面、梁、柱、板、梯、池、承重墙、地基等结构构件,发现有位移、沉降、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及时向馆办公室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避险和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及时组织并完成房屋零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急修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勘察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维修达到中修、大修,对报修事项须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完成设计方案及预算编制、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给排水系统

第十八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对馆属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设备运行由专人管理,保证给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设备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第二十条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巡检制度,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确保设备、阀门、管道等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水泵房、水箱间,每日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水泵;对明装管道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排水管、化粪池、排水明沟进行疏通、清污,落水口、落水管等保持完好,保证办公楼内外及机关大院排水系统通畅。

第二十三条  每年汛前对雨、污水管井、排污泵、屋面防水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建立防汛预案,配备有防汛物资(沙袋、雨具、照明工具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遇有事故和故障,及时抢修。出现限水、停水,应及时发布通知同时做好应对措施。

第七章  供配电系统

第二十五条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做到远近期结合,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二十七条  配电室建立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发现应急照明故障,30分钟内到达并组织维修。一般故障1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涉及供电部门维修处置的应当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并通知故障发生处室、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档案馆用火、用电安全使用规定的落实。杜绝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加强馆属范围电气设备巡检及维护,对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控制柜以及电气线路做重点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配电室应做好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工作。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器和绝缘用具,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有效,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配置器材。

第三十一条  确保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及安全重点区域的用电设施设备完好率,保障用电安全。

第三十二条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故障处理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警示牌。采取局部和全部断电及送电措施前,及时下发通知,避免发生用电安全事故。

第八章  供暖系统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馆属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供热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四条  供热前,配合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系统的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督促检查物业公司每日巡检,确保供暖设施、阀门、管道等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在实施抢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做好安全防护,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及时组织力量并联络供热单位抢险。

第九章  电梯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配备取得电梯作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日常监管,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电梯专用钥匙。情况紧急,可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  选用电梯维保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签订维保合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单位变更,须到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按照现行国标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按照一梯一档建立技术档案。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维修记录及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等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十二条  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确保电梯警铃和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

第四十三条  电梯发生故障或遇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发出停用通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遇有人员被困,物业服务人员15分钟内到场应急处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人员30分钟内到场进行救助和排除故障。

第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申请检验,不得逾期申请检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电梯直至隐患排除。

第四十五条  积极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紧急情况处置的常识。 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章  空调系统

第四十六条  监督维保单位及物业公司对水循环中央空调和库区精密空调的定期保养和日常巡查,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水循环中央空调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盘管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检查,停机前做好冷却水泄水、防冻保护等。日常运行每日巡查1次;每半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每年对水循环中央空调和精密空调系统进行1次整体性维修养护,对压力容器、仪表、冷却塔噪音进行详细检查。每年对精密空调的滤网进行清洗更换,每年对风机盘管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四十八条 分体式及固定空调每年做好维护保养,检查挂机和室外支架是否稳固,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章  绿化养护

第四十九条  定期巡查室外绿地设施以及硬质景观,保持完好无损,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第五十条  合理施肥、浇水,定期除草、灭虫和剪枝等,确保绿化的成活率。档案库区周边绿地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植物生长季每月至少检查3次病虫害情况,按照检查结果,做好组织和与相关部门联络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绿地地下出现跑冒滴漏等故障,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的绿地损毁,应及时恢复。

第五十二条 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后,专人巡查,及时加固、支撑、修剪高大树木,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章  环境维护

第五十三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馆属区域的环境维护与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五条  每季度对外墙贴饰面、幕墙玻璃、雨篷、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进行1次检查。

第五十六条  每半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楼梯、通风道等。每两个月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和室外屋面等。

第五十七条  每年雨季前和强降雨天气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做好防汛应急处置措施和渗水检查。冬季降雪前做好楼面防水层、雨落管的环境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定期对馆属建(构)筑物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及时维修。

第五十九条  对上水、下水、消防、供暖管道和化粪池,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清理。

第十三章  卫生消杀

第六十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对办公楼和周围环境定期预防性卫生消杀,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达到基本无蝇。

第六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投放药物应当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识。

第六十二条  制定日常预防消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消毒方案,并做好消杀的各项防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设置垃圾分类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垃圾桶(箱)按指定位置摆放,桶(箱)身表面干净无污渍,地面无垃圾。垃圾袋装,日产日清。

第十四章  餐厅管理

第六十四条  职工餐厅应当抓好精细管理、高效服务、控制成本等工作,切实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餐饮服务工作中。应当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大力宣传,带头制止餐饮浪费,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六十五条  职工餐厅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六十六条  设施设备使用完后应当及时清理、消毒,必要时可以对部分设备进行拆卸清洁维护,做到无垢、无水、无油。

第六十七条  职工餐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对风险点进行分类、分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十八条  职工餐厅留样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

第六十九条  职工餐厅应当及时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辅助区进行清洁,做到无水、无污渍、无油渍,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区域卫生检查并记录。

第十五章  安全保卫和消防、安防安全

第七十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档案馆日常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确保档案馆正常工作秩序和办公区域安全。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档案馆安防安全按照中心控制室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确保安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