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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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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1:5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馆办公用房的配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馆日常工作开展服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馆日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各处室、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各处室、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对外服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档案库房等。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教研服务中心是馆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馆办公用房的调配等具体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总责。

第五条  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核定。参照各处室、单位的编制、职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办公室面积额定标准如下: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0㎡,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4㎡,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处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其他办公用房额定标准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规定执行。(以下统称“标准”)

(三)统一调配。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核定各处室、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会同各处室、单位进行办公用房的调配、调换。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换办公用房、更改办公用房用途。

(四)合理布局。为方便对外服务、合理有效利用办公用房资源,结合馆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实际,统筹规划并兼顾各处室、单位职能,相对集中安排各处室、单位办公用房。

(五)集约使用。馆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配置

第六条  按级定标、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务职级核定,从严控制,对超标准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调整。原则上正处及以上领导安排一人一间办公;本处室、单位双数副处安排两人一间,单数副处与处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合署办公;处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合署办公。如本处室、单位无法安排达标房间办公则与其他处室、单位合署办公。

第三章  调整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因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且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则由处室、单位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档案教研服务中心给出意见并由分管领导审签后进行调配。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档案教研服务中心。

第八条  调整办公用房地点的处室、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对闲置的办公用房,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予以收回,进行统一调配。

第四章  使用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不得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更改办公用房用途。

第十条  办公用房需进行改造、装修时,使用处室、单位须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档案教研服务中心给出意见并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各处室、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移交给档案教研服务中心。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二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公开各处室、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信息,接受全馆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地点、实际配置面积等信息,接受全馆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定期对各处室、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出租、转借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装修、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配备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的;

(六)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