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的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档案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为消防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自治区档案馆馆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馆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人),自治区档案馆馆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为自治区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馆属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及所负责的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 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加强对档案馆建筑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 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涉及维修、改(扩)建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等材料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当按照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办理报批,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完成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要求。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研究制定自治区档案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主任为负责人,保卫科为责任科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和节假日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对重点处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和演习;
(五)编制消防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六)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工作,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馆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处室工作人员及管理区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本处室工作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自查;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积极配合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方案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职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及演练;
(三)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查阅利用中心、配电室、机房、各展室、目录室、档案临时存放库房、机要室、机关档案室、人事处档案室、财务室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在明显位置统一张贴标识。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落实责任到人,并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及相关科室、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消防维保单位及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内容:研究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内容详尽,重点突出,会议记录存入消防档案。
第五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日巡查与月检查结合,各岗位自查与重点部位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巡查检查。
第二十九条 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由物业公司专职消防员负责组织实施,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关大院内、办公楼、附属办公楼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机关办公楼和附属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机关大院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其他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分管副馆长、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保卫科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中心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及时纠正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
第六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一)各处室、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保卫科报告,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动火作业应由动火处室负责人和消防人员在现场监护,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确保无火种,方可离开;
(三)馆属区域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处室、单位在进行维(装)修时,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第三十六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一)采购用电设备时,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三)未经允许,不得在馆属区域内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隐患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档案教研服务中心每年应对全馆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六)节假日期间,办公楼内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七)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第三十七条 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配置、维修由档案教研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办理,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标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一)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二)消防员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
(三)灭火器材应按国家标准维护保养,分批实施;
(四)扑救火灾或消防演练使用灭火器材,应及时补充。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相关标准每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档案馆消防设施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之“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规定。 **** 同志为 ***** 处室、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规及自治区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处室、单位消防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二、坚持安全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向档案教研服务中心(或保卫科)报告。
三、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线路。
四、爱护消防设施,严禁私自变更、遮挡或挪用建筑区域内的消防设施。
五、服从管理,对提出的安全隐患积极进行整改。
六、组织本处室、单位人员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掌握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延误时机。
七、本处室、单位承担维修、装修、改(扩)建等工作任务,材料、人员、现场管理、用电、用水、用火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