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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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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1:35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一、为加强档案馆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核算完整、管理规范、使用合理、责任明确,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全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和制定档案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档案馆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报批。

3.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及采购结算工作。

4.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及相关管理。

5.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及相关记录等。

6.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组织固定资产残值的评估和统计汇总等。

7.负责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二)各处室职责

1.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建立健全内部管护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2.指定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大型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图纸、使用说明、操作规程、维修、运行记录等)。专管员变动时须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3.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根据办公设备购置需要,结合全馆年度预算经费安排,由办公室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馆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专业性较强,由使用处室组织采购,一般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流程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三)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五、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物品验收,然后填写物品验收登记清单。由相关处室会同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认真检查并登记备案。

六、固定资产的领用管理

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制。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履行领用交还登记制度,使用人要爱护所用资产。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摄机、数码相机等)除安排专人、专柜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工作人员调出或退休退岗,办公室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办理交退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人事和财务部门凭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交接清单证明固定资产收缴清单方可办理人事、工资调出关系退休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如需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馆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报废、丢失、损坏等)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八、固定资产的调拨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帮扶单位、创城共建结对帮扶单位等作资产调拨处置的,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并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办理销账、入账手续。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做到账实相符。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全面清查一次,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馆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十、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处室及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正确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得将单位固定资产私自带回家中保管或使用。因故遗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