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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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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13 11:3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14]1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档案馆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接待费、办公用品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处室领导与办公室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档案馆确定的开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五、公务卡的开设由馆财务部门统一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银行申办。档案馆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六、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七、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八、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按馆财务管理规定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九、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十、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在免息到账日3日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十一、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十二、持卡人必须遵守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的,馆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十三、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全馆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如果该职工调入本地区本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且新单位开卡银行与本单位的为同一银行,可通知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退休或辞职时,财务部门通知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十四、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公务卡公务消费事项应当按照馆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需事先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档案馆在编在册职工公务卡管理。

十七、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