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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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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1:3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一、为规范档案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升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承担处室、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制定、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督促资金支付等工作。

三、 采购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不得无故不确认采购结果、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六)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四、采购人应选择如下供应商进行交易: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电子卖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做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的商品必须与订单或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五)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后,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已申请入驻地区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七)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八)遵守电子卖场其他有关规定。

五、采购人应选择电子卖场销售的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的商品: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及相关产业规定。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商品型号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商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属于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六)厂商或经销商上架的商品品目、型号、价格必须严格依照征集入围结果,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电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入围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

(七)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是自有电商平台在售的自营商品。

(八)商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

(九)销售的商品不得转包、分包。

六、当商品出现下列情形时,采购人应及时逐级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

(一)某一型号商品连续12个月销售量为0的。

(二)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未正确上架至相应品目的。

(四)价格畸高畸低的。

(五)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在电子卖场自行选择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和定点服务四种交易方式。

(一)直接订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电子卖场限额标准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相关商品采购。

(二)网上竞价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相关商品采购。

(三)网上询价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中现有商品型号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相关商品采购。

(四)定点服务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类相关商品采购。

八、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时,应遵守以下交易规则和成交原则。

(一)直接订购。采购人选择供应商上架的商品直接下单订购,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中线上确认订单后,该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竞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网上询价。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询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定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活动开展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定点直购和竞价采购。定点直购由采购人选择供应商上架的商品直接下单订购,供应商通过线上报价方式参与采购活动;竞价采购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竞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进行订单或结果确认的,对于直接订购的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取消订单;对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由第二名进行成交结果确认。

九、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应先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采购监督管理子系统中备案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在电子卖场创建订单或发起项目时,需关联已备案的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商品,无需关联电子卖场采购计划。

十、合同和履约管理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采购订单后,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服务。

(四)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出现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十一、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不应有下列情形:

(一)恶意拆分项目的。

(二)恶意串通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或订单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