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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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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1:3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馆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购买服务管理,强化购买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购买服务活动风险,提高购买服务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档案馆购买服务是指将属于馆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购买服务应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二、购买服务内容

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包括:

(一)专业性强,依靠档案馆本身的技术和人员力量无法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事项。例如办公用房的建造、改造、维修,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持办公楼正常运转的水、电、暖、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举办展览的场地改造、展览制作,印刷出版书籍、刊物以及其他非本专业的工作事项。

(二)专业性弱,技术要求不高,但需大量工作人员长期开展的工作事项。例如办公楼内外的安保、卫生清洁、院内绿化等工作。

(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依靠馆自身力量无法胜任或无法满足长期维护更新的工作事项。例如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信息网络的建设、安全保障与维护等。

(四)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工作量大,需要大量工作人员长期开展的工作事项。例如档案的前处理、整理、数字化加工等工作,馆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外国语文字档案的整理、翻译、数字化加工等。

(五)专业性强,工作量不大,但需要短时间突击完成的任务,馆现有工作力量不足,需借助外部力量集中完成的工作事项。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馆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购买服务的实施

购买服务实施应由承担工作处室、单位拟定具体工作方案,经馆务会议批准后开展。

实施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馆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二)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三)购买涉密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承担购买服务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二)在参与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