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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著名人物档案征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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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7 16:56    来源:收集整理一处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管理和利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人物档案,抢救和保护著名人物档案资源,传承历史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著名人物是指在某一领域、学科、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内蒙古籍或在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内蒙古籍的知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著名人物档案是指著名人物在长期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著名人物档案征集范围为:

(一)担任过(包括现任)省级以上职务的领导。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副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参加过重大战役、活动的战斗英雄、革命烈士;获得过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军人。

(三)做出过突出贡献有重要影响和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行业专家、学者;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文化、教育、卫生界有重要影响、较深造诣、突出成就,在重要国际、国内比赛(评奖)中获奖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生等。

(六)在奥运会、亚运会及其他国际、国家级重大比赛项目中获得奖牌,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或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大国工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全国抗疫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

(八)著名社会活动家、慈善家,宗教界著名人士,民间著名艺(匠)人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九)有名望的祖籍内蒙古的华侨领袖、外籍华人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生活过的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归侨侨眷。

(十)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五条  著名人物档案征集内容主要包括:

(一)反映著名人物主要经历和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往来信件、履历表等。

(二)反映著名人物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签到簿等。

(三)反映著名人物成就的材料,如研究成果、作品等。

(四)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介绍性、研究性文章等。

(五)与著名人物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件、证书、奖章、谱牒等。

(六)反映著名人物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材料。

(七)著名人物生活用品、手工艺品、收藏品等与本人相关且具有查考价值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著名人物档案征集要求为:

(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负责自治区著名人物档案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人物档案整理规范》(DB15/T 2460-2021)对征集的档案进行整理,馆内设置名人档案库,永久保存著名人物档案。

(二)每一位著名人物为一个立档单位,设立独立全宗或汇集全宗,著名人物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内容丰富。著名人物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能够全面反映其一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资料均应征集归档。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应及时向档案馆补充新形成的著名人物档案资料,以确保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性。

(三)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需要利用本人捐赠、寄存的档案时,自治区档案馆提供优先服务。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档案内容,自治区档案馆在对外提供利用时需征得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同意。

第七条 著名人物档案征集方式包括:

(一)自治区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著名人物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自治区档案馆捐赠、寄存著名人物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社会散存的著名人物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