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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有档案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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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0 16:1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1999年12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遗失刑事档案25卷、执行档案2卷。这27卷档案被该院助理审判员兰成仕、李兆斌盗出后藏匿,并草拟一份举报信,复印发往有关部门,举报该院院长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档案遗失,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2000年12月,兰、李二人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法院丢失档案一案,遂将档案丢弃。2001年1月,经李某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被盗的27卷档案,经该县档案局证实属于国家档案。被盗档案经保密局鉴定,绝密级2卷,秘密级4卷。案发后,兰、李二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国有档案罪逮捕。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对被告人兰成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李兆斌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