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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修订印发档案接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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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6 16:44    来源:法治宣传处    浏览次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档案法》和《“十四五”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确保自治区档案馆接收进馆档案质量,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修订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8章33条及6个附件,对档案接收范围、接收内容、接收时限、接收要求、涉密档案移交与档案开放审核、接收流程以及案卷文书档案质量标准、文件级文书档案质量标准、涉密档案解密章样式、档案接收质量验收、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接收登记、传统载体档案交接文据等方面做了详细具体规定。

此次修订的《办法》三个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民生优先。强调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自治区档案馆同意,可提前移交。二是与时俱进,紧跟政策导向。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关于档案开放审核的规定,要求涉密档案移交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履行解密手续,同时明确规定移交档案应当由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进行开放审核。三是标准细化,易于操作。《办法》对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专业档案、印章档案、电子档案质量做了说明和要求,便于移交单位理解把握,进一步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等相关工作。

《办法》的修订,有利于推进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更好地服务现代化内蒙古建设、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