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拿着许某提交的写有“复制与制造厂198*年*月35卷工资表,某县档案馆,2016年4月13日”字样,并盖有“*县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9份(复制件上档案形成年度为1980年—1984年,1986年—1989年)要求核对档案原件。经查阅大厅工作人员郑某调出某县造纸厂档案核实,发现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档案复制件和某县造纸厂档案原件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1.1988年、1989年度的两份档案复制件与某档案馆内“某县造纸厂”1988、1989年度的会计档案原件不符,工资表卷数、月份、人员名单和工种都不相符。某县档案馆所藏的某县造纸厂的会计档案中,没有1988年11月第35卷档案,1988年第35卷档案上的时间为8月份。
2.某县档案馆只接收造纸厂1988年—2000年会计凭证,没有接收1980年—1987年的会计凭证、职工工资表。
3.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提交的会计档案复制件,与当事人来查记录不符。
经查,复制件上盖的“某县档案馆”印模,其字体、印泥颜色均与原公章字体、颜色不符。
案例分析
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由于当事人伪造的档案数量为9件,但未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害,且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目的也未达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对许某做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