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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档案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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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4 10:0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申请人吴某向某省司法厅申请公开文号为*司人〔1985〕1号文件,并要求公开制作该文件的《审批表》和《报告》。省司法厅告知该文件的内容已经移交至某省档案馆。吴某遂向档案馆申请《报告》和《审批表》。档案馆告知,必须要求某司法厅开具介绍信。2016年8月,吴某向省档案馆提交了《申请书》,要求省档案馆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报告》和《审批表》。省档案馆于9月17日电话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省档案馆关于利用档案规定》,由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档案为未开放档案,因此需要司法厅的介绍信才能提供。吴某遂将省档案馆告上法庭,称其违反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某省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省档案馆做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程序适当,因此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是二条第二款,**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条款。

已进馆政府信息应适用档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档案利用应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及国家档案馆依据档案法规制定的相关档案利用制度。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可采用简易程序(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