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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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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4 10:0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基本案情

35岁的章某因不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对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遂起意盗窃该案卷宗。2004年9月3日上午7时许,章某来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门进入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藏放在瞻岐镇西城村岳母家中。案发后,该卷宗已被追回。

案例分析

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5年3月14日,鄞州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