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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国家所属档案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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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4 10:0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基本案情

2000年伊始,长春市市民赵某到省档案馆出售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有关业务活动的档案资料。省档案局法规处的同志得知情况后,马上意识到:赵某曾因倒卖档案被处罚过,这次来卖档案,其中可能有“猫腻”,随即找赵询问。

赵说这部分档案是从北京市地摊上买到的,并说国家档案局也知道情况。细心的询问人员在翻阅赵拿来的档案资料中,发现里边有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并且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内夹有该市某金融机构80年代的差旅费报销单据,从而分析认为: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档案资料可能是从北京购得,但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很可能来自本市。进一步询问,赵闪烁其词,终不得要领,询问陷入僵局。对赵某手中的这部分档案资料,经省档案局法规处组织专家鉴定,属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档案,省档案局决定深入调查。

经调查得知,这部分档案资料是赵某在1999年8月间从该市某古玩城一卖古玩的业主李某处购买。而李某是于1998年秋天在该市某旧货市场地摊上以2000元价格购进,共1596件,外加10卷,并于1999年8月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获利500元。随着赵某、李某两份询问笔录的取得,李某违法倒卖档案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省档案局对李某倒卖档案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的处罚。2000年5月李某将1500元罚没款交到了省档案局,使这起倒卖档案违法案件的处理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和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