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6·9”国际档案日 ——内蒙古的行政区域建制
2018-06-11 11:27    来源:扎兰屯市档案史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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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6·9”国际档案日 ——内蒙古的行政区域建制

  后金太祖天命元年(1616年),满族首领努尔哈赤称汗,国号金(史称后金)。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年),改国号清。清圣祖康熙三年(1664年),将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以戈壁划界,把大漠以南蒙古各部称作内蒙古。从此内蒙古正式称为区域名称。

19475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驻王爷庙街(121日成立乌兰浩特市)。《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规定:"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以下分为盟、旗(县市)、努图克(苏木、街、村)。

19499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1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内蒙古自治政府由乌兰浩特市迁驻张家口市。12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任命乌兰夫为主席、哈丰阿为副主席。

19501月,周恩来总理召见乌兰夫、刘春等在北京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时,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指示,确定将历史上属于内蒙古的区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从而建立东西部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考虑到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在历史上曾是内蒙古的中心,将内蒙古自治区首府设在归绥市。

1955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第一届二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二)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三)旗、县、市、自治区辖巿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四)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这是法定的全区统一的四级行政区域建制。

19833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按照宪法规定开展基层政权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经过试点,在全区开展政社分开建立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截止到19841020日,全区建立和恢复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1552个。其中:苏木431个、乡896个、民族乡13个、镇212个。同时,全区组建牧区嘎查委员会3478个,农区村民委员会9988个。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简则》(试行)。同年7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民委、民政厅、名词术语委员会、地名委员会《关于区、乡、村蒙古语称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区蒙语一律称努图克,乡一律称苏木,村一律称嘎查。

摘自《内蒙古自治区志行政区域建制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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