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建设>馆室业务>正文
《规定》对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怎样要求的?
───
分享到: 微信 新浪 QQ
     发布时间:2016-04-19 10:42    来源:内蒙档案信息    浏览次数:     【关闭】

       根据《规定》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现有各种专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近30种,有的办法或规定涉及到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有的涉及到发档案保管期限,有的两者兼而有之。比如涉及到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前两个文件包含了人事文件材料应归砂内容,但未涉及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又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既有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会计档案的标时保管期限,是一份有关会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又如《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都标明了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方便读者了解上述有关规定,在本的第三部分,专门辑录了人事、基建、会计等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机关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后执和行;在其他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未出台以前,应参考已有的文书及专门档案的规定。